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江门绿色光源)基地暂行优惠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江门绿色光源)基地暂行优惠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江府[2010]3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加快建设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江门绿色光源)基地暂行优惠办法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关于加快建设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
(江门绿色光源)基地暂行优惠办法的补充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关于加快建设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江门绿色光源)基地暂行优惠办法》,进一步鼓励LED封装、应用项目的投资,提高封装、应用企业创新能力,打造自主品牌,做大做强我市LED产业,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本补充规定适用于在江门市辖区范围内注册成立或增资建设的LED封装、应用项目,包括LED封装与模组、LED背光应用、LED显示应用、LED照明与创新应用、系统集成与设计、驱动电源与控制、LED封装生产测试设备及LED封装配套材料等项目。
第二章 专项资金
第三条 设立LED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从2011年起连续2年,每年安排 1.5亿元专项资金,其中江门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各市、区相应设立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我市LED封装应用项目投资优惠、科技创新奖励、品牌标准和专利奖励、市场开拓奖励、人才奖励等。
第三章 项目投资优惠
第四条 对LED封装的新增或扩建投资项目设备投资给予补贴。设备投资总额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设备总额6%的资金补贴,设备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上的,超出5000万元部分给予8%的资金补贴。50%的补贴资金在项目投产后给予安排,余下50%的补贴资金自项目产生税收起在地方税收(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留成部分逐年给予安排。
第五条 对行业协会、商会、产业联盟等中间组织统一组团投资LED封装及应用项目的,除企业享受相应的优惠外,对组织者在其引进的项目正式投产后,根据投产时实际到位的投资总额(含项目用地、基建和设备购置投入,不含项目建成投产后的追加投资额),1 亿元以上的按 6‰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 优先保障 LED项目用地。各市、区按本年度已下达的土地利用计划10%以上的比例优先安排用地指标。LED项目用地增加容积率,不增收土地出让金。
第七条 对LED封装应用投资项目实行“绿色通道”管理。优先办理立项、用地、环评批复、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建筑设计、招投标、建筑施工及各种规费证照等报批手续。
第四章 科技创新奖励
第八条 鼓励LED封装应用企业科技创新。对重大产业化项目、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发攻关、重大新产品新技术研发、公共平台建设(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物流平台等)等项目由LED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采用招标方式给予支持,一次性给予30-100万元的补贴。
第九条 对被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国家级10万元、市级1万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奖励。
第十条 企业获得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院士工作站、检验测试平台、重点实验室等认定的,按国家级50万元、省级3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企业获得博士后工作站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
第十一条 建立我市LED自主创新产品目录,鼓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使用本市LED自主创新产品。对采购我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中产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一次性给予采购总额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政府采购项目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
第五章 品牌、标准和专利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LED封装应用企业创建名牌产品。对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在省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被评为广东省名牌产品或省著名商标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评为出口免验企业的可按上述标准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 企业或相关机构被正式授权为国家或省级专业技术标准化委员会、分委会等技术标准制定机构的按国家级50万元、省级30万元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主导或参与标准制定工作。主导制定一项地方标准奖励5万元;主导制定一项行业标准奖励10万元,参与制定奖励5万元;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奖励15万元,参与制定奖励5万元;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奖励25万元,参与制定奖励10万元。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定同一项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原则上只对参与程度最高的一个单位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申请国内外专利。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一次性资助5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一次性资助500元,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一次性资助300元。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一次性资助20000元,每件最多资助2个国家或地区授予的发明专利。
第六章 市场开拓奖励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参加国内外LED专业展览。对参加经相关部门核准或统一组织的国内外指定专业展的企业给予摊位补助,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每个摊位补助3万元,最多不超过3个;国内每个摊位补助1万元,最多不超过3个。实际摊位费用低于补助金额,按实际摊位费用补贴,每家企业每年只限申请1次。
第七章 人才奖励
第十七条 LED高端人才引进按《中共江门市委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江发[2010]4号)、市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关于贯彻市委市政府做好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意见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江府办[2001]110号)和《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江门绿色光源)基地暂行优惠办法的通知》(江府[2010]15号)的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八章 优惠申请
第十八条 优惠申请和批准程序如下:
(一)项目投资优惠须在项目正式投产后一个月内向项目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局提交申报资料并提出申请;其他奖励资助申请采取集中申报受理方式,每年6月、12月向项目所在地市、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提交申报资料并提出申请。
(二)项目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会同当地科技局、财政局完成审核确认,并出具书面审核确认报告(江门市区项目须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其中江门高新区辖区内企业还须报江门高新区管委会审核确认)。
(三)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确认报告,1个月内审批支付补贴资金,其中江门市区项目市本级财政负责部分相应拨付区级财政,由区财政结合承担部分统一拨付享受优惠企业。
第九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负责对补贴奖励项目资金进行监管,重点检查补贴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资金足额兑现和正确使用。
第二十条 企业在领取设备补贴后的5年内设备不得迁离所在地,不得转让、赠与、租赁已享受补贴的设备给第三方,否则受惠企业须向所在地退回全部的设备补贴。
第二十一条 受惠企业如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助或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追回拨付的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章 资金来源和分担
第二十二条 本补充规定的资金由项目所在地政府财政负责解决,其中江门市区项目由市本级财政、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财政及江门高新区按税收分成比例分担。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补充规定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LED生产设备、测试设备生产及LED产业链关键环节的配套项目(具体项目目录另行公布)可参照享受本补充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补充规定试行2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补充规定的奖励扶持及对应各级政府、部门出台的其他政策的奖励扶持,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1992年5月28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治安管理证件收费(一)枪支管理证件工本费
1.持枪证
2.公用持枪证
3.射击运动枪证
4.猎枪证
5.中华人民共和国持枪证
6.持枪通行证
7.射击运动枪、猎枪、注射枪购买证
8.枪支弹药运输证
9.枪支弹药携运证
(二)特种刀具管制证件工本费
1.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
2.匕首佩带证
3.特种刀具购买证
(三)爆炸物品管理证件工本费
1.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2.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3.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4.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5.爆炸物品购买证
6.爆炸物品运输证
7.爆存员作业证
(四)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
1.户口簿
2.户口迁移证
3.暂住证
4.寄住证
上述(一)至(四)中各类证件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工本费核算办法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五)居民身份证证件费
公民第一次领取居民身份证或者换领居民身份证一律实行收费制度,经济特区每证10元,其他地区每证5元。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申报补领新证,交纳相当于证件工本费二倍的费用。
临时身份证的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
二、出入境管理收费
(一)外国人(外籍华人)签证费、证件费
1.一次签证 50元
人民币或人民币兑换券(下同)
2.二次签证 80元
3.多次签证(一年以内,含一年) 200元
4.一、二次签证延期 25元
5.团体签证 40元
6.团体签证分离 30元
7.改变签证种类 30元
8.准予停留章 30元
9.居留证 50元
10.临时居留证 25元
11.居留证延期 25元
12.临时居留证延期 10元
13.外国人出入境证 50元
14.外国人旅行证 5元
15.外国人旅行证延期 2元
16.定居身份确认表 50元
17.苏蒙朝探亲邀请书 10元
18.准迁证 2元
(二)公民出入境申请手续费、证件费
1.申请手续费 1元
2.入出境通行证
(1)一次有效 10元
(2)二次有效 15元
(3)多次有效 20元
3.护照 20元
4.护照证件延期 5元
5.护照证件加页 5元
6.护照证件加注 5元
7.护照证件合订 5元
(三)往来港澳证件费
1.前往港澳通行证 15元
2.往来港澳通行证 15元
3.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 10元
4.往来港澳通行证延期 5元
(四)加入、恢复或退出中国国籍申请手续费每证20元,
生活确有困难者可酌减或免收。
三、公安交通管理收费
(一)机动车辆管理收费
(二)驾驶员管理收费
(三)重大和特大交通事故处理费
上述(一)、(二)项收费标准暂按省级物价、财政部门规定执行,(三)项收费标准另行下达。
四、被装管理费
公安被装供应管理部门对着装单位收取被装管理费,省级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按统一调拨价格结算金额的3%;地市级不超过2%。各级公安被装管理部门不得提高标准,不得层层加收管理费。
五、边防检查收费
(一)证件费
由边防机关签发的证件,在签发时按以下标准收费(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1.人员证件费
(1)随船工作证 10元
(2)船员登陆证 8元
(3)台湾船员登陆证 8元
(4)船员住宿证 8元
(5)登轮证 (长期)10元
(临时) 2元
(6)停留许可证 5元
(7)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2元
(8)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地区居民出入
境通行证 10元
(9)台湾同胞旅行证明 10元
2.交通运输工具证件费
(1)搭靠外轮许可证 10元
(2)机动车辆进出经济特区查验证
进出深圳、珠海等经济特区的机动车辆(汽车、拖拉机等)需到经济特区检查站或有关边防检查站办理《机动车辆进出经济特区查验证》,查验证每份3元,进出一次有效。也可以办理年度查验证或季度查验证,年度证收费120元,季度证收费40元。
党、政、军、公、检、法机关的公务车辆不收费。
(3)机动车辆入出境查验卡
入出边境口岸从事运营的中外籍机动车辆,需到边防检查站领取《机动车辆入出境查验卡》,查验卡每份(入境、出境各一联)5元。
(二)口岸以外边防检查、监护费
1.边防检查站应有关单位的要求派员到国家正式对外开放口岸以外的地方对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进行检查、监护时,每派出一人工作一日收费50元人民币,工作半日收费30元人民币,也可收等值外币。
2.如有外国交通运输工具的负责人主动要求边防检查站派员监护,或海事法院要求边防检查站派员看押船只时,每派出一人工作一日收费80美元,工作半日收费40美元。
每8小时为一个工作日,超过4小时不足8小时按一日计算,不足4小时按半日计算。
(三)往来港澳小型船舶查验簿收费
1.检查、管理费《查验簿》每本可使用11个航次,每个航次收取边防检查、管理费10元人民币。
2.《查验簿》工本费每份5元人民币。
(四)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和临时出海船民证工本费由有关省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收费标准。
六、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本通知为准,过去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规定一律废止。
七、收费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管理制度,收费收入要纳入单位财务管理,按照资金性质,属于规费的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属于预算外收入的,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制定的统一收费票据。
本通知自1992年6月2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