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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21:17: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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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


荆政发〔2005〕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2月5日市六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荆门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保证城市房屋的住用安全,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的管理。

  第三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第四条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 政府鼓励开展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科学研究和科普宣传,推广应用新药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白蚁防治所负责中心城区的白蚁防治工作,并对县(市)白蚁防治单位的业务进行指导。

  各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房屋,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由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预防。

  建设项目依法批准后,建设单位在项目设计时,应当将白蚁预防计划列入设计方案,白蚁预防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建设单位凭项目批准文件和设计方案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

  个人建房者凭批准的建房申请书(审批表)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

  第八条 白蚁预防合同中应当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不得低于15年,包治期限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正在施工或已竣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房屋,未签订白蚁预防合同的,白蚁防治单位可据实对房屋建筑进行检查,确需进行白蚁预防施工的,应当签订白蚁预防合同,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

  第十条 已进行白蚁预防处理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在白蚁预防合同有效期内进行装饰、装修或修缮时,其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应及时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补充合同,对装饰、装修或修缮部分进行预防处理。

  第十一条 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房屋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的检查和灭治工作。

  第十二条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

  第十三条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剂。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药剂进出领料制度。药剂必须专仓储存、专人管理。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按照本规定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白蚁防治收费应严格按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其费用在白蚁防治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时收取。

  白蚁防治单位实施服务收费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许可证》。

  第十六条 白蚁防治单位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白蚁防治单位违反第十三条规定,使用不合格药物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灭治,可以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条 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从事白蚁防治工作,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四日印发的《荆门市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国家八六三计划成果产业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印发《国家八六三计划成果产业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863计划“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宗旨,按照科技部《关于大力推进国家863计划产业化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我部在“十五”期间将继续认定一批国家863计划成果产业化基地。为了进一步做好国家863计划成果产业化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我们对2000年发布的《国家八六三计划成果产业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暂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国家八六三计划成果产业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可在863计划网WWW.863.org.cn下载)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八六三计划成果产业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

 

                二00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国家八六三计划成果产业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863计划关于“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宗旨,按照科技部《关于大力推进863计划产业化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为了做好国家863计划成果产业化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做到统一规划、统筹安排、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地是已经或正在从事国家863计划成果产业化工作,具有较强产业化、商品化开发能力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群)或具有鲜明产业特色的区域。

  第三条 认定基地,是推动国家863计划产业化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目的是以基地为载体,进一步促进国家863计划与地方、行业和企业的结合,为863计划成果产业化营造环境、创造条件,使863计划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第二章 基地认定条件和原则

  第四条 基地的认定条件是:

  (一)是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有鲜明产业特色的区域,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其有统筹安排和支持措施;

  (二)已经或正在从事国家863计划成果产业化工作,或者已经具备吸收863计划成果产业化、商品化的开发能力;

  (三)具有一定规模,效益好,有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具备良好的信誉;

  (四)有强有力的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

  (五)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上有利于863计划成果产业化。

  第五条 基地的认定原则:

  (一)择优原则。基地认定引入竞争机制,在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和区域中,择优认定国家863计划成果产业化基地;

  (二)需求原则。基地认定要与国家、区域经济发展的重大需求和发展目标相结合,与地方资源优势和基础条件相结合;

  (三)分步原则。基地认定分期分批进行。

  第三章 基地的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 基地的申报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申报程序如下:

  (一)企业或特色区域根据基地认定条件和要求,向所在地的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填写基地申请书。

  (二)地方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书进行审查,提出推荐意见并正式报科技部863计划联合办公室,超过一家的注明排序;863计划联合办公室委托科技部有关事业单位负责相关具体事宜。

  第七条 基地的认定

  (一)由有关事业单位会同863计划领域办公室组织专家,根据地方科技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对申请书进行审查、评议,提出建议认定名单报863计划联合办公室汇总审核,提出最终认定名单,经联办会讨论评审后,报主管部领导批准。

  (二)通过批准的基地由科技部以部发文的形式认定。科技部向认定的基地颁发认定证书,授予“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成果产业化基地”称号。

  (三)基地认定的时限为三年。

  第四章 基地的主要职责

  第八条 基地在科技部和地方科技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积极开展工作,基地要以加速实现863计划成果产业化为宗旨,充分发挥基地的聚集效应,转化已有的863计划成果,积极吸引适合本基地发展的863计划成果在基地内进行二次开发和产业化;基地要加强机制创新,形成新的各具特色的发展模式,为863计划成果产业化工作积累经验;基地要充分发挥辐射作用,积极联合高等院校、研究院所承担863计划项目及其它科技计划项目,转化项目成果,推动形成本地特色高技术产业。

  第九条 基地在申请863计划项目和承接863计划成果产业化工作时,在同等情况下享有优先权;基地要积极争取国家和地方以及金融机构等各方面的支持,在基地内进行集成。

  第十条 基地每年年初要制定年度计划、年底要完成年度工作总结,并将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报所在地的科技主管部门。

  第五章 基地的管理

  第十一条 基地采取属地管理,科技部授权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对基地进行管理。地方科技主管部门要将基地的管理工作纳入日常科技管理工作中,会同863计划有关领域办公室和主题专家组对基地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检查,并对基地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在地方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工作中,同等情况下优先支持基地;每年年底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对本地所属基地的工作进行总结,报863计划联合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基地采取动态管理。科技部在地方科技主管部门总结报告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对基地进行评估和考核。对工作开展好的基地,结合863计划项目给予支持;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基地,将给予警告和取消其基地资格的处理。

  第十三条 基地运行三年后,通过考核和评估的,科技部重新进行认定,对连续保持基地称号的,国家将给予重点支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八六三计划成果产业化基地认定办法(暂行)》(国科高联字[2000]02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863计划联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黑龙江省国债转贷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黑龙江省国债转贷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了扩大有效内需,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国务院决定1998年增发一定数量的国债,由财政部转贷给省级政府,重点用于地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为了加强国债转贷资金的管理,发挥转贷资金应有效益,拉动全省经济的增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这次转贷资金属于政府间的借贷行为,各级政府要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决定和落实还款资金来源。各级财政部门作为同级政府的债权、债务人代表。
第三条 这次转贷资金项目确定的原则:一是主要用于在建项目或已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防止搞重复建设;二是项目的确定既要考虑到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又要考虑综合还款能力。
第四条 转贷资金的主要投向:(一)农林水利投资;(二)交通设施投资;(三)城市基础设施和环境保护建设投资;(四)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五)其他的建设项目。
第五条 各地市县计划与财政部门,要根据上述原则和转贷资金的用途、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力可能,提出本地利用转贷资金的建设项目(由计划部门牵头选择),经同级政府审核后,报省计委、财政厅。省计委和省财政厅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核,参考各地可用于建设的财
力,确定各地利用转贷资金的建设项目及其所需资金,呈报省政府审定。
第六条 省财政厅按经省政府审定的建设项目及其所需资金,与各行署、市、县政府签订《建设项目利用转贷资金协议》,协议内容包括:转贷资金的使用项目、项目行政隶属关系、转贷金额、转贷期限、转贷利率、还款承诺、违约处罚等内容。
第七条 这次转贷资金还贷期限为10年,含宽限期2年;农村电网还贷期限为15年,含宽限期10年。年利率为5%。转贷资金从财政部拨款之日起开始向项目单位或地市县计息。用款项目单位或地市县必须在转货协议规定期限内向省财政厅还本付息。
第八条 各地市县财政部门要在国有商业银行开立国债转贷资金专户。省财政厅根据省与地市县签订的《建设项目利用转贷资金协议》,将转贷资金分批、及时拨付到地市县财政部门设立的专户,由地市县财政部门按协议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严格按《建设项目利用转贷资金协议》确定的用途使用转贷资金,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项目建设速度,早日竣工投产,拉动地方经济增长,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条 年度终了后30天内,使用转贷资金的地市县财政部门要向省财政厅报送转贷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各行署、市、县政府归还转贷资金本金和利息的资金来源是各地市县综合财力,包括:(一)项目实施单位用投资收益偿还的转贷资金本金和利息;(二)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三)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四)预算外资金用于基本建设的部分;(五)其他
资金。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转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是否按协议使用转贷资金,有无串项、挪用、截留等问题。
第十三条 对各地市县财政部门、项目实施单位截留、挪用转贷资金的,除立即扣回已拨资金并停止拨款外,还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对到期不能归还转贷资金本金和利息的,由省财政厅如数扣减省对地市县的税收返还。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1998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