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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09:44: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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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审计署


审计署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审法发〔200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于2003年8月24日通过后,国务院于2003年9月28日发出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审计署于2003年11月18日发出《审计署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审法发〔2003〕53号)。2003年12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3〕99号)。现就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认真学习温家宝总理在全国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性、必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要把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提高到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政府职能的高度来认识,自觉推动这部法律的贯彻落实。

二、加强行政许可法的宣传。各级审计机关要大力宣传行政许可法,增强执政为民,公正执法的意识。有关单位可以采取编辑活页文选,办好《审计播报》,开设宣传网页等多种形式宣传行政许可法,使广大审计人员对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行政许可的收费、对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有深入的了解。

三、结合审计业务认真学习行政许可法。审计署举办司长培训班、处长培训班和地市审计局长培训班时,要将行政许可法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安排培训;地方审计机关在举办培训班时也要将行政许可法作为培训内容予以安排。审计机关在整训时也要安排专题讲座,请专家讲解行政许可法。

四、按时清理规范性文件。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省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外,包括国务院部门在内的其他国家机关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地方不得设定有关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不得通过设定许可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对照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的设定主体、设定形式、设定权限等有关规定,对本级审计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越权制定的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防止因规范性文件不适当而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审计署负责署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地方审计机关负责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于2004年3月底前清理完毕。

五、审计机关在安排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时,要将行政许可专项费用和依法收取的许可费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审计监督。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第五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许可费用。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严禁搞任何形式的提留、分成和收支挂钩。行政性收费应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在进行预算执行审计时,要注意对上述问题的审计。

六、各级审计机关要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和依法审计的意识,进一步提高法治观念和政策水平,不断提高审计质量和水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关于做好2001年度期货经纪公司年检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2001年度期货经纪公司年检工作的通知

2002年1月22日  证监期货字[2002]10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

  2001年度期货经纪公司年检工作即将开始,为切实做好年检工作,督促公司规范运作,现将年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派出机构在接本通知后,应及时将年检内容和要求通知各期货经纪公司,督促各公司将《期货经纪公司年度检查报告表》、《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年检表》和年度报告等材料尽快报派出机构初检。派出机构须在2002年4月30日前就公司和高管人员年检情况分别出具初检报告,连同相关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复审。公司年检报告中应对发现问题的公司和营业部进行简要说明,对未通过初检公司的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二、各派出机构应按照《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的要求对期货公司进行全面检查。公司的财务状况,特别是客户保证金、注册资本和资产质量是年检工作的例行重点。在此基础之上,今年年检要突出对已领取经营许可证营业部的合规经营情况和各公司执行证监期货字[2001]28号文情况的检查,将其作为今年年检的一项重点内容。

  三、对已领取经营许可证的营业部,重点检查其是否按照“统一结算、统一风险控制、统一财务管理和统一资金调拨”的要求规范经营;营业部是否存在承包、联营和承租现象;营业部的业务活动是否合规。检查中发现问题应责成公司和营业部限期整改,同时通知公司所在地派出机构。公司和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均应在公司年检报告中对存在问题的营业部进行说明并提出处理建议。对期货经纪公司不符合营业部条件但仍在开展经纪业务的代理点要督促公司制定妥善的清理方案,确保在今年6月30日前完成清理。要通过年检督促公司做好此类代理点的清理工作。

  四、各派出机构应按照《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在高管人员自我评价和公司年度评价基础上,通过审核材料、考核谈话等方式,重点考察高管人员职业道德、管理能力、工作业绩、法规执行等方面的情况,对其作出综合评价。对2001年度曾有违法违规行为公司的高管人员要重点考察,核实其是否对公司出现的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并在高管人员年检报告中做出明确说明。对期货经纪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管人员,派出机构要根据管理办法作出相应处理。

  五、年度财务报告一律由具备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应符合《关于做好期货经纪公司年度审计和报告工作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0]1号)及修改后的要求。会计报表附注中应对营业部的资金管理、交易、结算规则,客户保证金的管理方法进行说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如果不属于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需对出具此类审计报告的原因及相关事项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作出书面说明。

  六、为进一步加强期货经纪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在2001年检中,各公司除按常规提供审计报告外,还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工作基础上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出具期货公司《内控制度评价报告》,对公司法人治理、结算、财务会计、保证金管理、营业部管理等方面内控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七、派出机构必须对辖区内期货公司及营业部进行现场检查。辖区内公司数量在10家以下的,应全部进行现场检查,数量超过10家的,可选择重点进行抽查,但抽查数量不得少于10家。对辖区内营业部的检查比例比照对公司的检查比例执行。检查工作不能只停留于表面或流于形式。检查时应对期货公司及营业部业务流程各环节相关交易、结算、财务会计资料进行抽查。同时,要结合现场检查,检查公司高管人员是否存在未取得高管任职资格而在公司任职的情况。

  八、对期货咨询公司的年检依照《关于做好一九九九年度期货经纪、期货咨询公司年检工作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0]1号)进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各中资
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你分局“关于外资银行备用信用证担保项下中长期人民币贷款有关问题的请示”(上海汇发(1999)038号)收悉。现就所请示关于外资银行备用信用证担保项下中长期人民币贷款问题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于1998年9月26日发布并于同年10月1日施行的《关于加强境内金融机构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1998)458号文)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质押或外资银行担保项下获得的人民币贷款,只能用于补充企业流动
资金不足,不得用于弥补长期项目投资缺口,不得用于购汇进口和还贷。
二、在银发(1998)458号文生效前,境内中资金融机构根据已经生效的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合同接受的外汇质押和外资银行备用信用证担保项下已发放和待发放的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可根据原已生效合同规定继续执行,但原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及外汇担保形式不得违反
原合同签订时的外汇管理规定。并且,在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合同执行过程中,合同双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原合同进行展期。
三、根据银发(1998)458号文的规定,1998年10月1日前发生、迄今仍有效的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包括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该文有关规定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1999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