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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药品临床研究基地目录》的通告

时间:2024-05-06 15:01: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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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药品临床研究基地目录》的通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国家药品临床研究基地目录》的通告

国食药监械[2004]97号



  根据《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5号)第二十一条“承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是指经过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药品临床试验基地”的规定,现将《国家药品临床研究基地目录》予以通告。

  该目录亦可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www.sfda.gov.cn或者中国医疗器械信息网www.cmdi.gov.cn查询。


  附件:国家药品临床研究基地目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四月五日


附件:



国家药品临床研究基地目录

(西药)

地区
序号
单位
基地专业

北京
JDX1999001
北京医科大学
第一附属医院:心血管、呼吸、消化、肝病、肾病、泌尿、内分泌、神经、麻醉、放射、妇产及生育调节、皮肤

人民医院:心血管、血液、呼吸、肝病

第三附属医院:心血管、呼吸、消化、神经、妇产及生育调节、血液

口腔医院:口腔

临床药理研究所:抗生素

药物依赖所:戒毒、镇痛

精神卫生研究所:精神

JDX1999008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抗感染、变态反应、兔疫、神经、心血管、眼科、肾病、呼吸、消化、胃肠外营养、放射、麻醉、血液、内分泌、耳鼻喉、妇产及生育调节、皮肤

JDX1999009
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医院
心血管

JDX1999010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
肿瘤

JDX1999011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
心血管、消化、神经、肾病

JDX1999012
中日友好医院
心血管、内分泌、肿瘤、肾病、免疫、呼吸、妇产及生育调节

JDX1999013
卫生部北京医院
心血管、呼吸、胃肠外营养

JDX1999014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红十字朝阳医院
心血管、呼吸、妇产及生育调节

JDX1999015
首都医科大学北京宣武医院
心血管、周围血管、皮肤、神经

JDX1999016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心血管、神经

JDX1999017
首都医科大学北京安定医院
精神、戒毒

JDX1999018
北京肿瘤医院
肿瘤

JDX1999019
北京结核病胸部肿瘤研究所
抗结核、肺癌

天津
JDX1999020
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病医院
血液

JDX1999021
天津医科大学
第二附属医院:心血管、抗感染

总医院:心血管、呼吸、消化、内分泌、神经

JDX1999022
天津市肿瘤医院
肿瘤

河北
JDX1999023
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
心血管、呼吸、消化、血液、妇产及生育调节

JDX1999024
河北省人民医院
心血管、神经、呼吸

辽宁
JDX1999025
辽宁省人民医院
心血管、皮肤

JDX1999026
中国医科大学
第一临床学院:消化、肾病、神经、麻醉、心血管、呼吸、血液

第二临床学院:妇产及生育调节、抗感染

JDX1999027
大连医科大学
第一附属医院:心血管、肿瘤

第二附属医院:肿瘤、心血管、抗感染

吉林
JDX1999028
白求恩医科大学第一临床学院
消化、神经

JDX1999029
白求恩医科大学第二临床学院
皮肤、妇产及生育调节

JDX1999030
白求恩医科大学第三临床学院中日联谊医院
妇产及生育调节、心血管

黑龙江
JDX1999031
哈尔滨医科大学第一临床学院
心血管、呼吸、神经

JDX1999032
哈尔滨医科大学第二临床学院
心血管、呼吸、神经、免疫

上海
JDX1999033
上海医科大学中山医院
放射、心血管、内分泌、皮肤、血液、呼吸、肾病、消化

JDX1999034
上海医科大学华山医院
抗感染、神经、心血管、放射、内分泌、皮肤、消化、血液、泌尿、药物不良反应监测

JDX1999035
上海医科大学肿瘤医院
肿瘤

JDX1999036
上海医科大学妇产医院
妇产及生育调节

JDX1999037
上海医科大学眼耳鼻喉医院
耳鼻喉、眼科

JDX1999038
上海第二医科大学
瑞金医院:高血压、内分泌、烧伤、消化、血液、骨科、心血管

仁济医院:免疫

第九医院:口腔

JDX1999039
上海市消化疾病研究所
消化、肝病

JDX1999040
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
精神

JDX1999041
上海市静安区中心医院
泌尿、肝病

江苏
JDX1999042
南京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抗感染、心血管、内分泌、呼吸、妇产及生育调节、神经、皮肤、血液、医学影像、泌尿、消化

JDX1999043
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研究所
皮肤

浙江
JDX1999044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心血管、眼科、血液、抗感染、泌尿

JDX1999045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呼吸、肿瘤、神经、心血管

JDX1999046
浙江省医学科学院计划生育研究所
生育调节

安徽
JDX1999047
安徽医科大学
临床药理研究所:免疫

第一附属医院:消化、内分泌

JDX1999048
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
皮肤、血液

JDX1999049
蚌埠医学院附属医院--安徽省肿瘤医院
肿瘤

福建
JDX1999050
福建医科大学
第一附属医院:心血管、耳鼻喉、肿瘤、眼科、神经

附属协和医院:泌尿、心血管、耳鼻喉、肿瘤、血液

JDX1999051
福建省肿瘤医院
肿瘤

JDX1999052
福建省立医院
心血管、消化

江西
JDX1999053
江西医学院
第一附属医院:消化、烧伤

第二附属医院:心血管、神经、血液

山东
JDX1999054
山东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消化、泌尿、皮肤、呼吸、肿瘤、神经、心血管、血液、骨科、免疫、内分泌、妇产及生育调节

JDX1999055
山东省立医院
眼科、泌尿、呼吸、妇产及生育调节、血液、消化、心血管、神经

JDX1999056
青岛市立医院
心血管、眼科、耳鼻喉、消化、麻醉

JDX1999057
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
骨科、内分泌、神经

河南
JDX1999058
河南医科大学
第一附属医院:血液、妇产及生育调节、皮肤、心血管

第二附属医院:消化

河南医学科学研究所:肝病

JDX1999059
河南省眼科研究所
眼科

JDX1999060
河南省人民医院
心血管、消化

湖北
JDX1999061
同济医科大学
同济医院:心血管、消化、肾病

协和医院:心血管、消化、抗感染、皮肤、血液

计划生育研究所:生育调节

JDX1999062
湖北医科大学
第一附属医院:神经、心血管、消化

第二附属医院:抗感染

湖南
JDX1999063
湖南省肿瘤医院
肿瘤

JDX1999064
湖南医科大学湘雅医院
心血管

JDX1999065
湖南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精神、戒毒

广东
JDX1999066
中山医科大学
第一附属医院:肾病、神经、抗感染、内分泌

第三附属医院:抗寄生虫、肝病、免疫

孙逸仙纪念医院:皮肤、心血管、消化、内分泌

肿瘤医院防治中心:肿瘤

中山眼科中心:眼科

JDX1999067
广州市精神病院
精神

JDX1999068
广州市呼吸病研究所
呼吸

JDX1999069
广东省人民医院
心血管

广西
JDX1999070
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心血管、血液、药物依赖、消化、内分泌

海南
JDX1999071
海南省人民医院
心血管、肝病、呼吸

重庆
JDX1999072
重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抗感染、寄生虫、呼吸、结核、神经

JDX1999073
重庆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肝病、妇产及生育调节、消化

四川
JDXZ1999074
华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抗感染、心血管、呼吸、消化、血液、神经、精神、肿瘤、内分泌、戒毒、皮肤

JDX1999075
华西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妇产及生育调节

JDX1999076
华西医科大学口腔医院
口腔

云南
JDX1999077
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精神、神经、肝病

陕西
JDX1999078
西安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心血管、肝胆外科、肿瘤、精神、呼吸、神经


JDX1999079
西安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眼科、皮肤、消化


JDX1999080
陕西省人民医院
神经、肝胆外科、消化、血液、耳鼻喉

甘肃
JDX1999081
兰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血液、心血管、抗感染

JDX1999082
兰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心血管、泌尿

JDX1999083
甘肃省人民医院
心血管、呼吸

JDX1999084
解放军总院
肿瘤、心血管、消化、内分泌、皮肤、血液、免疫、神经、创伤、泌尿、妇产及生育调节、耳鼻喉、呼吸、抗感染

北京
JDX1999085
军事医学科学院附属医院
抗幅射、抗毒、肿瘤及肿瘤镇痛、戒毒、血液

JDX1999086
北京军区总院
神经、消化、肝病

JDX1999087
空军总院
呼吸、皮肤

JDX1999088
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
心血管、消化、肾病

上海
JDX1999089
第二军医大学上海长海医院
皮肤、血液、消化、肿瘤

南京
JDX1999090
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
胃肠外营养、心血管、肾病、呼吸

重庆
JDX1999091
第三军医大学西南医院
烧伤、消化、皮肤、肝病、呼吸

JDX1999092
第三军医大学新桥医院
心血管、呼吸

JDX1999093
第三军医大学大坪医院
创伤

西安
JDX1999094
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
消化、骨科、神经、肿瘤、呼吸、血液、妇产及生育调节

JDX1999095
第四军医大学口腔医院
口腔

广州
JDXZ1999096
第一军医南方医院
抗感染、肾病、血液、医学影像、消化




国家药品临床研究基地目录

(中药)

地区
序号
单位
基地专业

北京
JDZ1999001
中国中医研究院西苑医院
心血管、血液、呼吸、消化、外科、妇科、儿科、神经、内分泌

JDZ1999002
中国中医研究院广安门医院
肿瘤、皮肤、泌尿、肛肠、眼科、心血管、肾病、糖尿病、风湿、妇科、呼吸

JDZ1999003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
心血管、肾病、呼吸、消化、脑血管、内分泌(乳腺)、儿科、外科、妇科、抗感染

天津
JDZ1999004
天津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心血管、儿科、外科

JDZ1999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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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以色列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与以色列国互免签证的换文

中国政府 以色列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以色列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与以色列国互免签证的换文


(签订日期1997年6月30日 生效日期1997年7月1日)
以色列国
副总理兼外交部长
戴维·利维阁下
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阁下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九日的来照,内容如下:
  “为了发展我们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促进以色列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贸易和经济发展,简化入境手续,我谨荣幸地建议我们两国政府就互免签证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以色列国公民持有效的以色列国护照入、出或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免办签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入、出或途经以色列国,免办签证。

 三、(一)双方主管部门应在本协议生效前,通过外交途径交换有效护照样本;
  (二)双方主管部门应在本协议生效三个月内确定有关免签停留期限问题。

 四、本协议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五、本协议有效期为二年。除非一方在协议有效期满前三个月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本协议将自动延续有效。
  上述建议如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我谨荣幸地提议本照会以及阁下的复照将构成我们两国政府之间的关于免办签证的一项协议,并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生效。”
  我谨荣幸地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以色列国特命全权大使 王写义
                  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于特拉维夫

印发《潮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潮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潮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保障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行为,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户籍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具体工作。社区居委会根据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委托,可以承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日常服务工作。

第四条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统计等行政机关以及相关金融机构、工会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

第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机构能力建设,配备必要工作人员。

第二章 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

第六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

第七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

(一)拥有非维持家庭基本生活需要的汽车等高档消费品;

(二)五年内购买有明显超出基本生活需求的高档商品房;

(三)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而不按要求进行求职登记,或虽进行了登记,但无正当理由在一年内两次不接受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

(四)家庭成员在高消费非公幼儿园入托,或在中小学自费择校就读,或由家庭出资自费出国留学的;

(五)故意放弃或不向法定义务人主张法定赡养、抚(扶)养费的;

(六)放弃个人财产权利或无偿、不合理低价处置个人资产的;

(七)家庭成员违法生育且未处理终结的;

(八)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的。

第三章 家庭成员和家庭收入的核定

第九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成员,是指登记在同一城镇户籍,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员。

共同生活是指所有家庭成员吃、住等日常生活在一起,在外临时务工但回原籍后仍共同生活,及在外地读书的大中专学生、服现役义务兵,可视为共同生活。

第十条 户籍在一起,但能够独立构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家庭的,可以分别按各自的家庭进行申请,并分别核定各自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第十一条 家庭收入是指某家庭自提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当月的前6个月,所有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一)工薪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范围)以及兼职、兼业收入和从事各种技艺、各项劳动服务所得的报酬;

(二)经营性净收入:指个体、私营业主等在工商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合法经营取得的收入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等,可直接用于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

1、投资收入。包括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有价证券股息红利收入、保险受益和其他投资受益;

2、出租资产收入。将家庭拥有的房屋、车辆、土地等资产出租产生的收入;

3、知识产权收入。自己创作、发明或者参与创作、发明、并归个人所有的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等带来的收入,专利人将专利权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使用其专利所得的个人收入和非专利技术所有者将非专利技术有偿地提供、转让他人所取得的个人收入;

4、出售财物收入。主要包括出售住房收入、因建设征地农转非等原因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安置补助费、拆迁安置房屋货币补偿收入和出售其他物品收入;

5、借贷收入。主要包括提取储蓄存款、收回借款、收回储蓄性保险本金、兑售有价证券、收回投资本金、其他借贷收入等。

(四)转移性收入。主要包括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费、赔偿收入、因劳动合同终止(解除)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一次性安置费)、赡养费、抚(扶)养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接受馈赠收入、继承收入等。

(五)经认定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 收入的统计标准以实际发生的数额为准,无论收入是补发还是实发。

第十三条 以下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优待金、义务兵的退伍费;

(二)计划生育奖励和扶助金;

(三)见义勇为奖励金;

(四)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离(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五)因工(公)负伤人员的护理费;对身体健康有害的特殊工作岗位的特岗补贴;

(六)因工(公)死亡人员及其家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

(七)按规定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八)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补帖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等;

(九)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十)政府和社会给予的医疗救助金;

(十一)依法不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四条 对工薪收入的调查评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职职工工资收入。由职工所在单位劳资部门出具职工收入情况证明,并经单位盖章认定。对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的在职职工,按实际收入计算;

(二)工资以外的劳动收入。由个人诚信申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其所从事的社会劳动情况评估确定。

第十五条 对经营性净收入,由个体经营、私营企业者诚信申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调查评估确定。

第十六条 对财产性收入的调查评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利息收入、股息红利收入、保险受益和其他投资受益。由申请人家庭成员诚信申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调查评估确定。

(二)出租资产收入、知识产权收入、出售财产收入。按照相关合同核定收入,合同价款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评估确定。

(三)借贷收入。由申请人家庭成员诚信申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调查评估确定。

第十七条 对转移性收入的调查评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离(退)休金。凭本人离(退)休金领取存折予以认定;

(二)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凭本人《失业证》予以认定;

(三)遗属补助费。凭单位开具的遗属补助费证明等予以认定;

(四)赔偿收入。凭人民法院调解书、判决书或其它证明文件予以认定;

(五)经济补偿金(安置费)。凭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文件以及发放证明资料等予以认定;

(六)赡养费和扶(抚)养费。赡养费和扶(抚)养费按照有关协议、裁决、判决的数额计算。没有协议、裁决、判决的,赡养费、扶(抚)养费根据实际评估认定;法定赡养、扶(抚)养义务人属低保对象的,不计算其应付赡养、扶(抚)养费。

(七)提取住房公积金。由被调查人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凭证予以认定;

(八)接受馈赠收入。由被调查人诚信申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进行评估认定;

(九)继承收入。继承房产等不动产不列入收入,除不动产以外的其他继承收入由申请人诚信申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评估确定。

第十八条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家庭财产的认定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定时的现状为准。申请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时应诚信申报家庭财产,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经调查评估确定。

第四章 城市低收入家庭的申报和认定

第十九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的申报实行属地管理,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家庭户口薄、家庭成员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三)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四)家庭财产清单及房产证等有关财产证明材料;

(五)县、区政府(管委会)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的,经办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材料齐全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应当受理,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不受理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受理。

第二十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程序:

(一)初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经济状况进行初审,经调查核实后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后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签署初审意见,连同全部证明材料一并报县、区政府(管委会)民政部门审批。对初审不同意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应通知申请人本人,并说明理由。

(二)审批。县、区政府(管委会)民政部门收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城市低收入家庭申报材料后,应当在7日内进行复审;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在本单位公告栏、县、区政府(管委会)公众信息网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后无异议的,予以审批,并出具城市低收入家庭核定证明。复审不合格的,退回报送申请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初审及审批的工作时限均为15个工作日,但申请材料不全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成立城市低收入家庭调查评估小组,负责对申请家庭进行调查核实,对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进行评估认定。调查评估小组组成人员不少于5人。调查评估小组组成人员应当对调查评估结论形成一致意见。

第二十三条 调查核实申请家庭的收入和财产情况,可以采取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有关个人、单位、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申请认定的家庭应当积极配合县、区政府(管委会)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的调查,并主动到所在单位及相关部门申请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及时送交有关审核认定单位。

审核认定城市低收入家庭的经办工作人员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项核对,根据需要留存复印件或征得申请人同意留存原件。

第二十五条 申请认定的家庭应书面授权县、区政府(管委会)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查询。

公安、劳动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单位对城市低收入家庭审核认定单位的查询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直接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不必重复进行家庭收入认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的,应取消其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

第二十八条 对城市低收入家庭每年复核一次。复核程序如下:

(一)已认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应于每年3月向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报上年度家庭收入、财产变动情况,申请复核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

(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经对申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维持或取消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的意见,报县、区政府(管委会)民政部门复查;

(三)县、区政府(管委会)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的变动情况,重新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证明。不再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应及时反馈给同级有关专项救助管理部门、住房保障实施机构。

城市低收入家庭未按规定申请复核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从应当申请复核的次月起终止。

第二十九条 县、区政府(管委会)民政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纸质和电子档案,记载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和变动情况,以及享受廉租住房、经济适应住房保障或者其他社会救助的情况,并及时登记归档。

第三十条 县、区政府(管委会)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设立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举报箱或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各县、区应当逐步建立健全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审核管理信息系统,有效利用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政府部门及有关机构的数据,实现信息共享,方便信息比对和核查,建立科学高效的收入审核管理信息平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申请城市低收入核定的家庭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家庭收入和财产、骗取城市低收入家庭待遇的,由县、区政府(管委会)民政部门取消已出具的家庭收入认定证明,并记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同时依法追缴被骗取的社会救助款物。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委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申请城市低收入核定的家庭及家庭成员的有关情况,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区政府(管委会)民政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理,并记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第三十四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审核认定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