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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开展劳动合同鉴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10:56: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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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开展劳动合同鉴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开展劳动合同鉴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1987年以来,随着劳动合同制和劳动仲裁制度的发展,劳动合同鉴证工作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展开。这对于深化劳动制度改革,督促企业和职工通过签订劳动合同这种法律形式确立劳动关系,起到了积极的推动和保证作用。几年来,通过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纠正了大量违法和无效劳
动合同,加强了劳动合同管理,提高了企业和职工的法律意识,有效地避免了劳动争议。随着劳动合同制度的全面推行,劳动合同鉴证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为充分发挥劳动合同鉴证工作应有的作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现就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劳动法》实施以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都要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确立劳动关系。虽然劳动合同制度已实行多年,但仍有个别行业和地区对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义和作用还不十分理解,在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如以经济承包合同和劳务合同替代劳动合同、
合同条款中有无效的甚至违法的内容等。这些现象表明,在当前人们劳动合同意识和法制观念比较淡薄的情况下,开展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行政部门帮助和指导劳动关系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政策、法规咨询服务的一种有效手段。

对预防和处理劳动争议,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将会发挥积极的作用,因此,必须加以坚持和完善。
二、针对当前劳动关系中的问题,各地劳动行政部门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按照劳动部《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劳力字〔1992〕54号)中的规定,积极、稳妥、全面、深入地开展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特别是对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用人单位和发生劳动争议较多的用人单
位,要主动上门开展劳动合同鉴证服务工作。对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要按照《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劳政字〔1989〕5号)和《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246号),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鉴证工作。
三、目前一些地区对有关劳动事务工作,利用统一场所联合办公,实行“一条龙”综合服务,这是劳动行政部门转变职能,提高效率,更好地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服务的重要措施。劳动合同鉴证机构要积极参与,选派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上岗,加强对劳动合同当事人的资格、合同内容
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审查和鉴证。不能将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简单地转移到其他机构和部门管理,要保证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的连续性和严肃性。



1994年12月15日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市发【2012】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西藏自治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现将《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督办立项审批表
http://59.252.212.6/auto255/201209/t20120903_28958.html
     2.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督办通知书
http://59.252.212.6/auto255/201209/t20120903_28958.html


                          文化部
                        2012年7月30日



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管理,规范文化市场重大案件报告、督办和查处等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根据《行政处罚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重大案件是指文化市场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涉案财物数额较大、涉案人员或者地区较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案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文化市场重大案件:
  (一)文化产品或者服务含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内容,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违法向未成年人提供文化产品或者服务,或者向未成年人提供违法文化产品或者服务,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其他社会广泛关注、影响特别恶劣的案件。
  第三条 文化部负责全国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
  地市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合并简称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的指导、监督、协调和查处工作。
  第四条 文化市场重大案件报告、督办和查处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及时高效、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下级执法部门应当将本辖区内发生的文化市场重大案件向上级执法部门报告。
  第六条 案件发生后,经初步调查核实,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列情形,属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的,案发地执法部门应当在案发后12小时内向上级执法部门报告;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一)项的文化市场重大案件,应当在案发后12小时内逐级报告至文化部。
  案件调查处理取得重大进展或者办理终结的,下级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执法部门报告。
  第七条 文化市场重大案件报告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名称、案件来源、案发时间、案发地点、涉案人员、涉案金额等基本情况;
  (二)案件调查处理情况;
  (三)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紧急情况下,可以首先采取电话、传真或者互联网等方式报告,并及时补交书面报告。
  第八条 省级执法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31每年12月15日之前向文化部报告本年度本辖区文化市场重大案件查处情况,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辖区内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的总体分析报告,包括数量类别、基本特点和典型意义;
  (二)各门类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的规范名称、办案单位、办案人员、基本案情、处理结果或者进展情况;
  (三)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九条 文化市场重大案件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报告。
  第十条 上级执法部门可以根据案件性质、涉案金额、复杂程度、查处难度以及社会影响等情况,对辖区内发生的文化市场重大案件进行督办。
  对于涉案财物数额较大、涉案人员或者地区较多,案情特别复杂,查处确有难度的文化市场重大案件,下级执法部门可以报请上级执法部门进行督办。
  文化部对下列文化市场重大案件进行督办;
  (一)党中央、国务院等上级部门交办的案件;
  (二)文化部领导交办的案件;
  (三)在全国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四)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案件;
  (五)具有典型性、示范性的案件;
  (六)文化部认为确有必要督办的其他案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督办的范围和标准,由省级执法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对需要督办的文化市场重大案件,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督办立项审批表》,提出拟督办意见,经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指定的执法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向下级执法部门发出《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督办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查清事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督办通知书》应当包括督办案件的名称、来源、基本情况及督办部门、承办部门、督办要求等内容。
  第十三条 督办案件涉及多个地区的,上级执法部门应当明确主办执法部门和协办执法部门,并按照各自管辖职责分别确定案件查处任务。
  主办执法部门和协办执法部门应当密切协作,及时沟通。对主办单位请求协助的事项,协办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及时准确反馈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四条 下级执法部门应当在收到《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督办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制定案件查处方案,组织调查处理。
  案件查处方案应当报送上级执法部门备案;上级执法部门要求下级执法部门在调查处理前报告查处方案的,下级执法部门应当按照要求报告,并在上级执法部门同意后执行。
  案件督办前已经立案的,下级执法部门不得停止调查处理,但应当将案件查处方案及相关情况报告上级执法部门;上级执法部门发现其中存在问题要求改正或者调整的,下级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改正或者调整。
  第十五条 未经上级执法部门批准,下级执法部门不得将督办的文化市场重大案件转交其下级执法部门或者移送相关部门查处。
  第十六条 对督办的文化市场重大案件,下级执法部门应当成立专案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并在收到《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督办通知书》后6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案情特别复杂,无法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的,下级执法部门在以书面形式请示上级执法部门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案件查处时间。
  第十七条 上级执法部门依法履行下列督办职责:
  (一)对督办的文化市场重大案件查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二)对落实督办要求不力或者案件查处进度不符合要求的进行催办;
  (三)对督办的文化市场重大案件查处过程中发生的不当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四)其他需要承担的督办职责。
  第十八条 上级执法部门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及时跟踪了解督办案件查处情况,加强对案件查处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必要时可以派出专门人员前往案发地督促检查或者直接参与案件查处工作。
  第十九条 下级执法部门未按照督办要求组织案件查处工作的,上级执法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催办。
  第二十条 督办的文化市场重大案件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实不需要继续督办的,上级执法部门可以撤销督办,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不应当公开的情形外,上级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公布督办案件信息及查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时限报告的;
  (二)故意推诿、拖延、瞒报、谎报的;
  (三)案件久拖不决或者拒不落实督办要求的;
  (四)违反相关保密规定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对在文化市场重大案件查处或者指导、协调、监督文化市场重大案件查处过程中表现突出的集体或者个人,上级执法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上级执法部门对督办的文化市场重大案件,依照相关规定补助案件办理经费。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实施,2008年8月22日发布的《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成都市市级机关信访工作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


成都市市级机关信访工作办法
成都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和合法利益,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正确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维护信访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了解社情民意,接受群众监督,改进工作,促进廉政建设的经常性群众工作。市级机关各部门应当保障信访渠道畅通。
信访工作要坚持以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利法制建设服务,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
第三条 市级机关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处理,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就地解决问题的原则。
第四条 市级机关各部门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提出的问题,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章 领导和机构
第五条 市级机关各部门要把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纳入目标管理,确定一位领导同志分管信访工作,及时研究和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领导同志要阅批群众的来信,定期或不定期接待来访群众。
第六条 市级机关各部门应当根据信访工作实际需要,按照方便群众,便利工作的原则,设立信访工作机构或在办公室配备专、兼职信访干部,负责受理人民来信,接待群众来历。

第三章 职责
第七条 市级机关各部门应当做好受理、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历工作。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应按所反映问题的内容、性质和所属系统,由市级机关有关主管部门办理。
第八条 市级机构发生变化,其业务划归哪个主管部门,信访问题就由那个部门办理。
第九条 市级机关各部门信访工作的职责:
(一)受理本系统和业务范围内的人民来信,接待群众来访,维护来信来访人的合法权益。
(二)承办上级机关、上级领导转办、交办的信访案件。
(三)向下级单位交办有关信访案件,并负责指导、督促和检查办理情况,审查结案意见。
(四)负责组织协调处理本系统内涉及多个单位的信访案件,直至案件终结。
(五)查处下级单位无力处理或虽经多次处理本人不服的信访案件。
(六)加强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及时向有关党政领导机关和领导同志提供信访情况。
(七)培训基层信访工作人员,组织交流本系统信访工作经验。
(八)向来信群众提供有关政策、法律利法规咨询。
(九)管理信访档案,保守信访机密。
第十条 市级机关各部门要加强协作,互相配合,共同做好信访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市级机关各部门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要逐件、次做好登记,及时确定来信、来访的内容、性质,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取领导阅批、直接查办或转办等方法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对领导批示和上级机关交办的重要信访案件,应当及时查办或转办,按时结案和上报结果,请求审结。
第十三条 重要信访案件处理完毕,要向领导同志汇报。案件处理结果应通知有关单位井回复来信来访人,有关材料应立卷归档。

第五章 信访工作人员守则
第十四条 市级机关各部门信访工作人员应努力做到: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二)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秉公办事,坚决抵制和反对不正之风。
(三)热情接待来访群众,认真处理人民来信,如实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依法合理地解决他们的问题。对有不正确意见和过高要求的上访人员,要做好教育疏导工作。
(四)主动、热情地搞好同有关单位和部门的团结,顾大局,识大体,互相尊重,密切合作。
(五)严守党和国家机密,为检举、控告者保守秘密。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五条 对信访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分别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在接待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有关人员以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来信来访,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故意拖延后果严重的;
(二)对上级机关或本单位领导交办的信访案件推诿,顶着不办,或不按期上报处理结果又不说明原因的;
(三)对请示的信访案件,不及时批复,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泄露控告、检举内容或将控告、检举材料转给被控告、被检举的单位或个人的;
(五)隐匿、销毁或伪造来信来访人信件、证件的;
(六)泄露信访机密,徇私舞弊、敲诈勒索、收受贿路和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七条 来访者有下列行为的,视其情节,信访单位可以通知民政或公安部门,由民政或公安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维护信访工作秩序的几项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滞留机关,无理纠缠,妨碍公务的;
(二)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三)聚众闹事,冲击机关,携带凶器或爆炸危险品威胁工作人员的;
(四)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来信来访者捏造或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和人民团体。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信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2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