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税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税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72号
《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税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1996年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乌力吉
一九九六年八月五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内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本实施办法所附《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税部分税目税额表》缴纳资源税:
(一)砂石、芒硝、麦饭石、叶腊石、珍珠岩、砖瓦粘土、页岩、硅藻土、浮石、白垩、工业用石榴石;
(二)银铅矿、铜锡矿、银矿。
第三条 开采其他矿产资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缴纳资源税。
开采铁矿石、岩金矿、砂金矿、铅锌矿、铜矿、锡矿、钼矿、钨矿、石棉矿的单位和个人,《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纳税人名称的,按照本实施办法所附《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税部分税目税额表》缴纳资源税。
第四条 资源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五条 本实施办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7月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资源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内政发〔1994〕93号)同时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税部分税目税额表
金额单位:元
税 目 税 额 课税数量单位
一、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1.砂石
2.芒硝
3.麦饭石
4.叶腊石
5.珍珠岩
6.砖瓦粘土
7.页岩
8.硅藻土
9.浮石
10.白垩
11. 工业用石榴石
0.50
2.00
1.00
3.00
0.70
1.00
1.00
2.00
1.00
1.00
2.00
立方米
吨
吨
吨
吨
立方米
吨
吨
立方米
吨
吨
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
1.银铅矿
2.铜锡矿
3.银矿
三、矿山资源等级表未列举纳税人名称的
1.铁矿石
2.岩金矿
3.砂金矿
4.铅锌矿
5.铜矿
6.锡矿
7.钼矿
8.钨矿
9.石棉矿
1.00
1.00
3.00
14.00
1.30
1.20
2.00
1.20
0.60
0.40
0.40
1.10
吨
吨
吨
吨
吨
50m3挖出量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国务院关于搞好纺织工业生产和调整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搞好纺织工业生产和调整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由于上年度棉花减产,棉花流通秩序混乱,棉花及纱、坯布价格暴涨,致使大中城市国有棉纺企业原料紧缺的矛盾相当突出,针织、复制、印染等后道纺织工业企业生产、经营十分困难。为了妥善处理好目前存在的问题,并进一步推进纺织工业的发展,在合理组织纺织工业
生产的同时,必须抓住机遇,进一步加快纺织工业的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为此,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采取积极措施,组织好棉纱均衡生产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一定要从大局出发,严格控制棉纱生产总量。1994年要根据纺织原料资源情况,按照棉纱生产控制指标和市场需求,组织好新棉上市前的纺织工业生产,做好上、下游产品的衔接。棉纱超产地区要研究切实可行的限产措
施,千方百计把超产势头减下来。已经停产的落后小棉纺厂,不得再恢复生产;对盲目超产的企业要采取控制棉花供应、限电和控制流动资金贷款等行政、经济手段,促其减产、停产。各地要将限产压库情况及时报告国家经贸委和中国纺织总会。
二、限期完成棉纺企业的压锭改造任务
为了解决棉纺行业存在的棉纱生产能力过大、设备陈旧落后这一主要问题,国务院决定要压缩淘汰落后棉纺设备1000万锭。已确定的500万锭压锭改造任务,务必在1996年底前完成;其余500万锭压锭改造任务要在1998年底前全部完成。压锭改造淘汰的旧设备要予以
销毁,不得转移后再使用。同时,要严格控制新增棉纺生产能力,国家定点生产的棉纺设备只能用于更新改造,不准用于扩大生产规模。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制订国有、乡镇、集体纺织企业具体的压缩淘汰落后棉纺锭的规划,采取有力的监督保证措施,坚定不移地完成压锭任务。各地
区每年都要将压锭改造的实施情况向国务院专题报告。
三、抓住机遇搞好纺织工业结构调整
当前是纺织工业结构调整的有利时机,各级政府和纺织工业主管部门要抓住机遇,进一步搞好结构调整。在地区布局上,中心城市的纺织工业要实施总量压缩,鼓励中心城市、发达地区纺织工业的初加工能力向原料产区转移;在产品结构调整上,要向深加工和高附加值型产品方向发展
,重点提高产品质量,并注意扶持一批效益好、产品适销、出口创汇能力强、在行业中影响大的骨干企业;要改变目前低档次的同类纺织产品生产过剩和中、高档产品供应不足的状况,力争“九五”期末高档服装面料基本上能满足出口的需要;要大力发展装饰、建筑、土工等产业用布,同
时还要加快发展化纤及化纤原料,提高化纤在纺织纤维加工总量中的比重,力争“九五”期间达到45%。
四、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加快技术改造进度,提高技术装备水平
纺织工业要重点抓好印染、后整理、新型纺织机械制造等薄弱环节的技术改造。对重点企业的压锭改造,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从资金等各个方面予以重点支持。对确需关、停、并、转的纺织工业企业,转产所需资金由国家经贸委和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安排,但转
产项目要纳入技术改造规划,按现行程序审批。通过调整、改组、改造,力争在较短时间内改变纺织工业工艺落后、设备陈旧的面貌。
五、依法组织好纺织企业的破产实施工作
要在进行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的若干城市中选择一批纺织企业依法实施破产。实施企业破产的具体工作,由各试点城市人民政府主持,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计委等有关部门及工会等组织参加,按照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破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按以上要求认真组织落实,并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对在调整期间确需停工、停产、转产的企业职工的生活,要采取措施,针对不同情况妥善安排,积极主动地为企业排忧解难。各级劳动部门、工业、妇联组织要协助政府及纺织工业主管部门做过细
的思想教育工作,保证社会的稳定。
1994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