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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农林局《关于拟定〈天津市巩固和发展社、队苗圃暂行办法〉的报告》

时间:2024-07-09 09:11: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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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农林局《关于拟定〈天津市巩固和发展社、队苗圃暂行办法〉的报告》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农林局《关于拟定〈天津市巩固和发展社、队苗圃暂行办法〉的报告》
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郊区(含塘沽、汉沽、大港)、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委、局,各有关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农林局《关于拟定〈天津市巩固和发展社、队苗圃暂行办法〉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经验和问题,及时告知市农林局。

关于拟定《天津市巩固和发展社、队苗圃暂行办法》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种苗是植树造林的物质基础,良种壮苗是实现林木优质、速生、丰产的必要条件,搞好种苗工作是发展林业生产的根本性建设。
建国以来,我市在发展林业的过程中,种苗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为植树造林提供了大量苗木。但是由于左的思想影响,没有解决好林业生产上的物质与精神、植树的质与量、绿化进度的快与慢之间互为因果的辩证关系,致使种苗工作发展不平衡,苗圃面积不稳定,典型经验推不开,
所育苗木数量不足,品种单一,标准苗比重小。总的看来这项基础性工作比较薄弱,已成为长期以来障碍我市林业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经过今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优种壮苗的供需矛盾更为突出。历史的经验教训和现实情况都告诉我们,必须从现在起,认真贯彻中央书记处关于“全
民义务植树运动要从大规模的育苗开始”的指示,抓好苗圃建设。
农村苗圃建设应本着自力更生、自育自栽的原则,实行县、社、队、户四级育苗,国营、集体一齐上的方针。在经营好现有国营苗圃的同时,重点办好社、队苗圃,并鼓励社员苗圃生产,为此,我们针对农村社、队育苗的实际情况,经与区、县领导同志、林业干部和社、队苗圃负责同
志座谈、征求意见后,起草拟了《天津市巩固和发展社、队苗圃暂行办法》,请市人民政府审定。

天津市巩固和发展社、队苗圃暂行办法
为贯彻全国五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巩固发展社、队苗圃,提高苗木生产水平,以适应林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一、确定育苗面积。根据《森林法》(试行)规定应达到的森林覆盖面积,和本社、队实际情况,明确划定育苗面积、地块。一般社、队应占耕地面积的百分之一左右,菜田社、队、土地过少的社、队,或森林覆盖率较高的社、队,可酌情减少。本着实事求是、逐社逐队确定后,报请
区、县人民政府批准,作为社、队育苗基地,长期稳定不变。国家或集体建设需要占苗圃基地时,要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补偿损失,并划定新的苗圃基地。
苗圃确定后,由区、县和公社两级建立苗圃档案。
二、社、队每年育苗任务纳入国民经济计划,逐级下达,社、队保证完成。
三、社、队苗圃要贯彻为本社、队绿化和为城市绿化服务的方针,在育苗品种上,要适地适树,林、果结合,乔、灌结合,绿化美化结合。所产苗木主要供给本社、队,多余部分可以销售。
四、社、队苗圃根据自己的条件,承担下列任务:
1.繁殖适宜当地农田林网、路、渠、河流两侧、成片造林栽植的优种树苗;
2.培育适宜城镇、村庄、庭院栽植的常绿、观赏树苗及花卉;
3.培育各种果树苗木;
4.小型育苗试验、示范、推广活动;
5.小面积引种、对比林试验;
6.采集适宜当地繁育的优树种子或建立采穗圃、采种园。
五、实行科学育苗。
1.要选用土质肥沃、水源充足、灌排自如的上等地;氮、磷、钾肥按一定比例配量使用,每亩年施有机肥不少于五千斤。
2.实行倒床育大苗,根据不同树种生长特性及当地气候、土壤条件确定育苗密度,扦插育苗每亩产量一般为一千至一千五百株,播种育苗移床后,每亩产量一般为两千株左右。
3.出圃苗木应是根系发育良好,苗体健壮,无病、虫害,胸径与株高比例合理的三年生苗,杨、柳、榆、槐、椿、腊等树种的胸径,一般为二点五厘米以上,并经过检疫合格的苗木。不合标准的禁止出圃。
山区苗木出圃标准由蓟县参照本办法自定。
4.搞好圃地区划,实行轮作制,苗木分年出圃。每年出圃、新育、留床、休闲面积应保持适当比例。
六、重点办好社办苗圃,所需土地、人员、资金,一般应由公社统一筹划,统一经营。暂不具备条件的公社,可选择面积较大、条件较好的队办苗圃。积极办好或实行联营。
七、社、队苗圃要完善生产责任制,实行专业化育苗。可建立育苗专业队、专业组或专业户。根据苗圃的规模和任务,配备技术员一至三名,专业人员按每十至二十亩配备一名,并保持稳定,其经济收入,不应低于当地同等劳力水平。
八、社、队苗圃属于集体经济,按企业化经营,三年以后,尽量做到经费自给。不足部分,由社、队公共积累或其他副业收入中解决,盈余部分归苗圃掌握,用于扩大再生产和改善生活使用。
市、区、县每年从地方财力中拨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扶持社、队育苗。
九、社、队苗圃以育苗为主,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多种经营。
十、区、县人民政府对完成任务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和适当奖励;完不成任务的,按每亩每年一百元标准向区、县绿化委员会交纳绿化费,作为发展社、队育苗基金使用。具体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自订。
十一、公社管委会要把苗圃建设列为农林生产的重要内容,作出育苗规划,制订有效措施保证实现。
十二、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社、队苗圃工作的领导。各区要重点抓好一两处、各县重点抓好三五处社办苗圃,树立样板、总结经验,加以推广;要组织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对苗圃所需水、油、肥以及其他物资器械等要建立正常的供应渠道。各级林业部门要突出抓好社、队育苗,
在种、条调剂、技术培训、技术推广等方面给予具体帮助指导。



1982年7月23日
  新型工业化是国家战略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全面塑造人的生活方式、社会面貌甚至是文明形态的一种重要的实践活动。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生产工具、生产方式、生产力的改进,必然对包括法律、法学在内的上层建筑、意识形态、知识形态产生潜在而深远的影响。在很大程度上,新型工业化就是对一种新的生产力、生产方式、产业形态的一种概括。作为一种新的产业形态,新型工业既是对传统工业的超越,更是对传统农业的超越。这种新的产业形态,将在三个不同的层面上,牵引当代中国的法学教育。

  第一个层面,是对法学观念的牵引。就法学观念而言,从传统农业到传统工业,再到新型工业,这三种不断更新的产业形态,分别催生了三种不同的法学观念:在传统农业作为主导产业的农耕时代,法学立足于国家,国家本位构成了法学的主导观念;在传统工业作为主导产业的工业时代,法学立足于个人,个体本位构成了法学的主导观念;在新型工业作为主导产业的信息时代,法学更多地立足于社会,社会本位构成了法学的主导观念。从这个层面上说,公法与私法之外的“社会法”的兴起,法律社会化运动的兴起,法律“强制力”观念的弱化等等,在一定程度上,都是以知识、信息、高新技术为核心的新型工业的产物。

  第二个层面,是对法学知识的牵引。新型工业化的勃兴不仅塑造了社会本位的法学观念,还可能促使我们这个时代的法学知识越来越呈现出四种趋势。首先,是法学知识的专业化趋势。由于不同的新型工业领域都需要相应的法学知识去调整,这就可能使法学知识的专业化更加明显。新型工业化可能会催生出更多的专业性更强的法学分支学科,譬如海洋法学、空间法学、信息法学等等。其次,是法学知识的技术化趋势。新型工业化的时代在相当程度上就是一个技术宰制的时代,也是一个追求实用、实效的时代,法学知识的技术化也就是这种知识的实用性、可操作性,因而,那些具有“操作指南”性质的法学知识,其重要性将在这种趋势中日渐凸显。再次,是法学知识的数字化趋势。在新型工业化的背景下,追求定量的法学知识将可能成为一种新的趋势,因为,新型工业是一种注重效益的产业形态,它要计算投入与产出的关系,要计算能源的消耗量、环境的承载量等方面的问题,因而,它是一种追求定量的知识,这就是法学知识数字化的要义。最后,是法学知识的社会化趋势。这种趋势的实质,就是法学知识要更多地服务于新型工业、知识经济的发展规律,法学知识将更多地与新知识、新技术等政治国家之外的社会因素交汇在一起,从而会体现出更多的社会因素。

  第三个层面,是对法学教育的牵引。为了回应社会本位的法学观念,为了应对法学知识正在显现出来的专业化、技术化、数字化、社会化趋势,当代及未来中国的法学教育就应当考虑以下四个方面的转向。

  首先,同质同构的法学教育转向差异互补的法学教育。随着新型工业化浪潮的冲刷,数百家法学院讲授同一种课程体系的现有格局可能会松动。其中,若干法学主干课当然会保留,它们会成为法学教育的基础课。但在主干课、基础课之外,各种新兴的法学课程将会、更应当四面开花,国家教育主管机构也有必要促成、鼓励这种多元化、差异化、互补性的法学教育新格局。

  其次,理论导向的法学教育转向实务导向的法学教育。在当下的法学课堂上,教师习惯于讲授各门法学课程的基本理论,习惯于演绎各个部门法的理论体系。学生习惯于听课、记笔记、抄讲义。学期结束,再根据课堂上讲授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组织考试。一些声誉较高的法学院校,普遍喜欢“研究型院校”的头衔。但是,随着新型工业化的展开,法学教育的重心应当从理论导向转向实务导向。所谓实务导向,就是要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实务能力、行动能力、动手能力。只有这样的实务导向,才能更好地满足新型工业化的需要。

  再次,封闭单一的法学教育转向开放交叉的法学教育。现有的法学教育,一般强调法学知识的系统性、完整性,习惯于把法学知识当作一套自给自足的体系来讲授。法学课程都由法学院的专业教师来讲授。法科学生除了法学专业课,其他知识较少涉及,这就使我们的法学教育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封闭、单一的色彩。但是,在新型工业化的背景下,法学教育应当更加注重法学知识与其他知识的交叉,法学院的课程安排也应当更加注重向其他领域、其他学科开放。如果仅仅固守传统的法学概念体系,是很难满足海事、外空、网络等新领域对于法学提出的挑战。

  最后,人文思维的法学教育转向技术思维的法学教育。新型工业化的牵引下,法学教育主要在于培养技术型、应用型的人才,法律专门人才将更多地呈现出“技术专家”的角色。新型工业化背景下的法学教育虽然不排斥“启蒙思想家”或“法哲学家”,但是,法学教育的主体部分将由“高级技术专家”来承担。按照我多年前提出的“高调革命,低调建设”的主张,新型工业化将引导一个“低调”的法学教育时代。对此,我们的法学教育家也许需要提前做好准备,准备迎接一个较少喝彩、较少掌声、较少激情的时代。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民政厅关于实施《甘肃省地名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4〕53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民政厅关于实施《甘肃省地名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

  省民政厅《关于实施〈甘肃省地名管理办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实施《甘肃省地名管理办法》的意见
           (省民政厅二○○四年三月二日)

  《甘肃省地名管理办法》已由省政府颁布,并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的颁布施行,对于理顺我省地名管理体制,依法管理地名,实现地名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强化城市建设管理,扩大对外交流,优化发展环境,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切实组织实施好《甘肃省地名管理办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切实抓好《甘肃省地名管理办法》的宣传工作。各级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甘肃省地名管理办法》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实施《甘肃省地名管理办法》工作的领导。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各种媒体,深入广泛地宣传《甘肃省地名管理办法》,使广大干部群众熟悉和了解地名管理的有关规定,增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依法管理地名的意识,促进地名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全面理顺我省地名管理体制。《甘肃省地名管理办法》规定,各级民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地名工作的主管部门。因此,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建设(城建)等部门的协调配合,集中时间,统筹安排,做好地名管理职能和地名管理档案资料的移交工作,保证地名资料的完整性和地名管理工作的连续性,确保5月底前理顺地名管理体制。

  三、认真做好在全省城市开展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的准备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交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民政部等4部门《关于在全国城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的通知》(民发〔2000〕67号)精神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地名标志牌标准(《GB1999地名标牌城乡》),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街、路、巷、居民区的调查摸底工作,为今年全省全面开展城市设标工作奠定基础。

  四、依法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据《甘肃省地名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抓紧制定实施细则。要按照《甘肃省地名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严格地名命名、更名的申报、审批、登记制度。凡不符合规定的,要重新命名、更名。各地要加强地名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对违反《甘肃省地名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要依法处理。

  五、加强地名管理队伍建设,提高地名管理工作人员素质。各地要认真组织地名管理工作人员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自觉性。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培训,不断提高地名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依法办事能力。同时,要加强地名管理工作的硬件建设,不断改善工作条件,为做好地名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五月八日